2006年1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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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再是“铁饭碗”
《公务员法》新意迭出
盛若蔚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公务员法》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此前施行了10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奖惩、任用和管理等方面,新意颇多——

  新意一 “公务员”内涵更丰富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中这条几经推敲方才确定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由此,“公务员”概念的内涵更为丰富。
  这意味着,公务员已不再局限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而将扩大至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所有工作人员,即公务员范围将从行政机关扩大到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等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公务员法》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留了“参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人事部副部长侯建良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同时也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

  新意二 分类管理更科学
  《公务员法》把公务员队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对于其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法》还在现行级别基础上,增多了级别数量,扩充了级别功能,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
  专家指出,与以往公务员制度只提供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系列,导致公务员的职业发展过于单一、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等弊端相比,分类管理无疑在制度设计上前进了一大步。

  新意三 “聘任制”职位将亮相
  新施行的《公务员法》首次明确机关可以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聘任制主要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职位;辅助性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和勤杂事务等方面职位。
  侯建良指出,公务员引入聘任制,可以满足机关对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需要,同时也可降低机关用人成本,对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人员来做。
  专家表示,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新意四 公务员不是“铁饭碗”
  当公务员不等于进了“保险箱”、端了“铁饭碗”,这是《公务员法》特别强调的一点。《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除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外,还规定了公务员9项基本义务、16项基本纪律,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的结果与职务的升降、与长工资发奖金以及辞退相挂钩;违反纪律的要受处分。其次,规定了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问责制”。三是有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者要予以处罚。
  专家认为,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实行更严格的制度规范,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